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如何称呼?
我最近接触到一些刑事案件,里面涉及到民事赔偿相关的诉讼。我不太清楚这种诉讼在不同场景下具体该怎么称呼,想了解一下它常见的称呼方式,以及在法律程序和法学文献里是不是还有其他特定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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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常见的称呼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最为常见和正式的称呼。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时,被害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这些损失。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该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一种简化的称呼,在很多法律语境中,人们为了表述简洁,会直接使用“附带民事诉讼”来指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在某些法学文献以及法律程序之中,它亦有可能被称作“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比如在一些法律研究论文或者法院内部的案件管理、讨论中,可能会使用这些称呼来强调该诉讼中刑事与民事部分的关联性以及案件的整体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可能会与单纯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等可以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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