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该如何称呼?

在一些涉及刑事犯罪又有民事赔偿诉求的案件中,比如故意伤害案中受害者想让施害者赔偿医疗费用等情况,不清楚在这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各方当事人具体该怎么称呼,希望能了解相关准确的称谓以及背后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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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有特定的规定和区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称谓有所不同。如果是被害人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其称谓一般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打伤的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时,其作为原告就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他们作为原告也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若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被称为“公诉人”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关于被告的称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称为“被告人”。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比如,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能作为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等。 最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当事人称谓上存在明显差异。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称谓就是原告,被告的称谓就是被告。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程序后的称谓叫被告人;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提起公诉时,称其为公诉人;自诉案件的原告,被称为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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