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如何列案由?

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我不太清楚该怎么准确列案由。比如在不同审理阶段,案由确定方式是不是不一样?还有如果一开始列的案由不对,后续能不能更改?我想详细了解下具体的规则和操作方法。
展开 view-more
  • #刑事诉讼
  • #附带民事
  • #案由确定
  • #法律关系
  • #司法统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列案由的相关情况如下: **立案阶段**:在第一审法院立案时,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来确定案由。这是因为在立案初期,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来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例如,当事人起诉称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自身身体受伤并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那么立案时可能初步确定案由与故意伤害相关的附带民事赔偿。 **结案阶段**:若当事人起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不相符,结案时法庭将以所查明的当事人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为准来确定案由。比如,当事人最初认为是合同纠纷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但经法庭审理查明,实际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那么结案时就会以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 **执行阶段**:在执行无纸化办公体系中,“附带民事赔偿”通常被列入执行案由一栏。当《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后,通过无纸化办公系统,案由将自动变为“附带民事赔偿”。这主要是为了区分案件性质,同时方便司法统计工作,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表已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由为“附带民事”。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款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中变更案由的规定,只适用于不涉及案件管辖权并不涉及案件性质变更的情况,法院不能以变更案由为借口而违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