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授予专利权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我们分别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来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条件。新颖性,通俗来讲,就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并且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创造性,指的是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是简单的对已有技术的拼凑,而应该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点。这同样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比如一项发明能够在工业生产中制造出来,或者一项实用新型能够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并且能带来有益的效果,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 其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同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现有设计,就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授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比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等。 总之,想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仔细对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满足相应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