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当债务人对支付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异议,但异议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成立。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提出支付令异议的主体必须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才有权利对支付令表示不同意见。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只有乙能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甲则不能。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该程序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债权,同时给予债务人表达异议的权利。 其次,时间上,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这十五日是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提出的异议通常不会被法院认可。例如,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的第二十天提出异议,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该异议。这是为了保证督促程序的效率,避免程序久拖不决。 再者,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不能仅仅口头表达对支付令的不同意见,而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如提交书面的异议书,明确表达自己的异议内容。书面形式可以更清晰、准确地记录债务人的意见,便于法院审查。如果只是口头跟法院工作人员说不同意支付令,而没有提交书面材料,法院不会将其视为有效的异议。 最后,异议必须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也就是说,债务人要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提出不同看法。如果债务人仅仅是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这并不构成有效的异议。比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欠款10万元,债务人提出实际上只欠款5万元,这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数额提出的有效异议。 综上所述,支付令异议成立需要满足主体为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异议等条件。债务人在行使异议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