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可以进行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这里“必须到庭”通常是指如果该当事人不到庭,案件事实就难以查清或者无法进行审理的情况。比如一些基于身份关系的案件,像赡养、抚养纠纷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才能说清楚相关情况。“正当理由”则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例如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按时参加庭审。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当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在开庭时临时提出,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这就可能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需要延期审理。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新的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人、证据,或者对已有的鉴定、勘验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进行相关程序,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案件事实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会决定延期审理。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处理的权力。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院也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也规定了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等。总之,延期审理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