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在商业合作里,对方要求我先履行义务,可我觉得自己有先行抗辩 权。但我不太清楚先行抗辩权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想知道法律上对先行抗辩权成立条件是咋规定的,什么样的情况我能合理使用这个权利。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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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抗辩权,简单来说,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成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是先行抗辩权成立的基础,如果不是双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其次,两个债务之间要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是先由承包方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发包方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就是有先后顺序的体现。如果没有先后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义务,那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是先行抗辩权。
再者,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这里所说的未履行,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履行不符合约定,就是虽然做了,但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比如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不达标等。后履行一方只有在出现这些情况时,才有权行使先行抗辩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