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仲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程结算仲裁指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当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双方将争议提交给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事实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要启动工程结算仲裁,首先得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这就好比双方提前约定好了,如果以后因为工程结算的事儿有了矛盾,就交给仲裁机构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双方得明确表示愿意把工程结算纠纷交给仲裁,要清楚仲裁处理的就是工程结算这个事儿,还得确定好具体的仲裁机构。 其次,申请仲裁的事项要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并且是仲裁委员会能够受理的。比如在工程结算方面,像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这类问题,只要在协议约定里,仲裁委员会就可能受理。但如果是一些和工程结算无关的,比如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情感纠纷,那就不在仲裁范围了。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此外,申请仲裁要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仲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是仲裁,但时效规定也类似,超过时效申请仲裁,可能会面临对方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影响仲裁结果。 最后,申请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证据材料要能支持自己在工程结算方面的主张,比如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发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