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下从几个方面来阐述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等,一般人实施了相应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不过,也有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比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某人故意在人员密集的商场纵火,希望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就是直接故意;而如果某人知道在易燃场所吸烟可能引发火灾,但还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吸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像交通肇事罪,很多时候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 再者是客体条件。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而且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例如,在公交车上放置炸弹,炸弹爆炸后可能造成多少人伤亡、多少财产损失是无法事先确定的,这就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最后是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有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比如消防队员在接到火灾报警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去救援,导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