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随着跨国婚姻的增多,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若要在国内产生效力,就需要得到国内法院的承认。那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首先,要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内容不能违背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比如,我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严重侵犯了这些原则,那么很可能不会被我国承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这里的法律基本原则就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其次,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比如不能涉及我国国家领土、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当内容。安全方面,不能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则涵盖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内容。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同样不会被承认。 最后,外国法院需有管辖权。不同国家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可能不同。只有当外国法院是依据合理的管辖依据作出的离婚判决,我国法院才可能承认。例如,如果外国法院在没有任何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因素下就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并作出判决,我国法院可能会认为其缺乏管辖权而不予承认。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