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的成立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他们需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是为了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确保土地承包方案得到集体的认可。 其次,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且明确。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不能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再者,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要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后,合同的成立还需满足一些其他条件。例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此外,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明确、订立程序法定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