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朋友欠我钱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我听说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清楚提起这种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所以想问问具体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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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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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比如有合法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而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债务人却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乙仍未还钱,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已到期且合法。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乙对丙也享有到期债权,但乙既不向丙催讨,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乙没有能力偿还甲的债务,这就损害了甲的利益。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到了应该实现的时间。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乙与丙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甲就不能因为乙欠自己钱而直接向丙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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