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感觉工作不太适合自己,想解除合同,但又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劳动合同解除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是双方协商就行,还是有其他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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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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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解除所需的条件。 首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合同达成共识,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觉得工作压力大,向公司提出离职想法,公司经过考虑后同意,双方就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劳动者单方解除。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劳动者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就可以离职。另一种是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员工就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再者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同样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经常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总之,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解除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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