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定围标串标的依据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感觉有几家投标单位的行为有点奇怪,怀疑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判定围标串标的依据到底有哪些,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看看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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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标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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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串标则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判定围标串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围标串标的情形。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对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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