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标先用抗辩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要使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首先需要满足商标使用在先这一条件。这意味着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先用权人就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里强调了‘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明确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其次,该商标使用须具有一定影响。这表示先用权人使用该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比如,通过持续的销售、广告宣传等方式,让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有了一定的认知。这种影响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使用的持续时间、销售范围、市场份额等因素。 再者,先用权的使用范围应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所谓原使用范围,一般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先用权人已经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以及地域范围等。先用权人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否则可能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 此外,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先用权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时,先用权人应当履行该义务。这有助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平衡先用权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先用权人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据商标先用抗辩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所以,了解商标先用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避免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