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的时候,涉及到追偿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追偿权到底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撑,想了解一下这些依据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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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在承担了一定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追讨相应的款项或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追偿权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有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在担保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在合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比如在一个合伙生意中,如果有合伙人多承担了债务,就可以根据此条法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此外,在侵权责任领域也存在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保障了在产品侵权案件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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