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谁?
最近遇到个和行政追偿有关的事,不太明白其中主体到底是谁。就想搞清楚在行政追偿这个事情里,到底哪些算是主体。想了解具体都有谁能成为行使追偿权的一方,又有哪些会成为被追偿的对象,希望能给讲明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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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的主体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迫赔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 首先来说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这是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的一方。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就是追偿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这个组织就是追偿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就是追偿人 。而且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追偿事务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裁量追偿金额大小并单方面作出追偿决定 。 接着是被迫赔偿的一方,也就是被追偿人。他们是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像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同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不同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也会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行政追偿程序作出规定,但对于行政追偿主体的认定是基于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等相关规定。总之,行政追偿主体的确定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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