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案件里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民法典》中离婚案件里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首先,要求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情形。 其次,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等。精神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比如因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无过错方产生的抑郁、焦虑等精神问题。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是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因为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身体受伤并产生医疗费用,那么家庭暴力的行为与医疗费用这一物质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请求方必须无过错。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例如,夫妻双方都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那么双方都不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在离婚诉讼中依法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