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在什么时候可以抵扣?

我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抵扣的问题。不太清楚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增值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是只要取得发票就能抵扣,还是有其他条件限制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时间和情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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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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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买东西时付了增值税,卖东西时要交增值税,这时候你之前付的税就能拿来抵消一部分要交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般来说,要实现增值税抵扣,首先得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且,这些购进的货物、劳务等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另外,抵扣时间也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都可以进行抵扣。但如果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要按照原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申报抵扣。总之,只有满足规定条件和时间要求,增值税才能顺利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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