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太清楚这些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扣税款。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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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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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就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减自己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比如,企业销售货物应缴纳100元的增值税,但它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50元,那么企业实际只需缴纳100 - 50 = 50元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不过,并不是所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所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抵扣条件,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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