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有多种情况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像一些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对应的购进货物等就不能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取得这类发票不能抵扣。集体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设施等,比如企业给员工购买的节日礼品,这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个人消费则是员工个人使用的物品等,像员工个人购买的生活用品,企业取得发票也不能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的。 另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企业贷款支付的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餐饮服务就是我们日常吃饭等相关服务,企业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能抵扣。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等服务,娱乐服务比如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取得的发票都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