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破产受理后会产生多方面的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债务人而言,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比如,在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不能再单独对某一个债权人进行偿还欠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其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规定出自《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再者,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来说,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另外,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最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内容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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