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怎样的?


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一般保证和先诉抗辩权这两个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依据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债权人张某借给债务人李某一笔钱,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债务到期后,李某未还钱,张某直接要求王某还钱,这时王某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让张某先去起诉李某,等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后,仍不能还清债务时,王某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先诉抗辩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了。例如,债务人李某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债权人张某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此时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正确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也要清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突破先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