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我被要求“双规”了,在这期间我向组织交代了一些问题。现在我想知道,我在“双规”期间的这些交代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啊?我挺担心这个的,毕竟自首对后续处理影响挺大的,想搞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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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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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双规”和自首的概念。 “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内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的一种调查措施。而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双规”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为自首,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被“双规”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类似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其主动交代行为体现了其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立法本意。 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官员近期行为异常,但并没有掌握其具体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进行“双规”谈话。该官员在谈话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然而,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或者证据指向被“双规”人员的犯罪行为,在“双规”期间其只是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那么通常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其交代行为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例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调查已经获取了某企业负责人涉嫌挪用公款的部分证据,对其进行“双规”。该负责人在“双规”期间只是如实交代了这些已被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如果被“双规”人员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对于这部分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因某干部涉嫌贪污对其“双规”,该干部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还存在受贿的犯罪事实,对于受贿这部分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线索情况以及被“双规”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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