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我被“双规”了,在这期间我如实交代了一些问题。现在我很担心,不知道我在“双规”时的这些交代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这对我之后的处理很关键,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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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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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双规”和自首。“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涉嫌违纪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接下来分析“双规”时交代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的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在“双规”期间,相关部门还未掌握其犯罪线索,被“双规”人员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因为此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自首的关键条件。比如,纪检部门只是因一些轻微违纪问题对其进行“双规”,但被“双规”者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就相当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罪行。 第二种情形,如果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只是通过“双规”进一步核实情况,此时被“双规”人员如实交代,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其是在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被动交代的。例如,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了某人贪污的部分证据,对其“双规”后,其交代了这些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双规”人员在交代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之外,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对于这部分新交代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纪检部门掌握了其受贿的线索,在“双规”期间其又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那么对于挪用公款这部分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双规”时的交代是否能认定为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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