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想离婚起诉女方,在调解期撤诉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诉的概念。撤诉就是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主动要求撤回自己的起诉。在男方起诉女方离婚且处于调解期撤诉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从程序上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男方虽然有撤诉的意愿,但最终能否撤诉成功,要由法院来决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等不宜撤诉的情形,一般会准许撤诉。 关于再次起诉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是不同的情况。不过实践中,很多法院也会参照这一规定,如果男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很可能不予受理。只有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比如女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男方才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对于财产分割等诉求,撤诉后,之前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主张就暂时搁置了。如果之后男方再次起诉离婚,仍然可以重新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审理和判决。但如果因为撤诉导致一些证据灭失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对财产分割的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女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撤诉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再次起诉时可能就难以证明女方转移财产的事实,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 此外,撤诉还涉及到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如果法院准许男方撤诉,男方只需承担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