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政处罚记录后犯寻衅滋事会怎样?
我之前有过行政处罚记录,最近因为一些冲动犯了寻衅滋事的事。我很担心之前的处罚记录会对这次有影响,想了解有行政处罚记录后再犯寻衅滋事,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量刑会不会加重之类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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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行政处罚记录和寻衅滋事的相关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常见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而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之前有行政处罚记录,再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裁量处罚时,执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从而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 若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虽然行政处罚记录本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前科”(一般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会直接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综合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而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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