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进行医疗而发生医疗纠纷时,是否要考虑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作用?
我遭遇了交通事故后去医院治疗,结果又和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现在涉及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我就想知道在处理这个医疗纠纷的时候,要不要把之前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造成的影响考虑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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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交通事故进行医疗进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是需要考虑交通事故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的。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进而需要进行医疗救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损害后果可能是由交通事故本身以及医疗行为共同作用导致的。例如,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失误导致伤口感染,最终的损害后果既有骨折本身的影响,也有感染带来的额外伤害。 其次,从法律责任划分的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要准确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就必须考虑交通事故的初始作用。如果不考虑交通事故的因素,可能会错误地加重或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比如,若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可逆损伤,而后续医疗只是对其进行常规处理,那么医疗机构对于损害后果的责任就相对较小。 再者,从赔偿计算的角度来讲。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必须明确区分交通事故和医疗行为各自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如果不考虑交通事故的作用,将所有损害后果都归咎于医疗纠纷,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完全不考虑医疗行为的过错,对患者来说也不合理。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和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以此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因交通事故进行医疗而发生医疗纠纷时,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准确认定责任、合理计算赔偿,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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