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是一个建筑工程的小老板,最近和合作方因为合同的事儿产生了纠纷。我想知道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上都有哪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好看看自己在这事儿里到底占不占理,该怎么去解决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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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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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效力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是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再者是工期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承包人在工期顺延问题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最后是工程质量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提醒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时不要擅自使用,否则可能会丧失部分质量问题的主张权利。 这些司法解释为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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