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如何确定?

我接了一个施工项目,现在和甲方在工程款数额上产生了纠纷。合同里对一些款项的规定比较模糊,现在到了结算阶段,双方争议很大。我想知道在这种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到底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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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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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但有章可循的问题。以下将详细阐述不同情形下工程款的确定方式。 首先,合同约定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当合同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有明确约定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工程款。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只要工程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支付工程款。 其次,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确定方式,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比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但合同中没有对这部分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此时就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来确定这部分工程款。 再者,对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施工人劳动成果的保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当给予相应的工程款。 另外,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就是说,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是确定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签证文件,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后,当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且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时,可以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来确定工程款数额。不过,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和案件胜负情况由双方分担。总之,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施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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