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有哪些法律风险?


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存在多种法律风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主体资格风险。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是签订合同前必须审查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导致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没有资质的施工队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划分和赔偿就会面临诸多困难。其次是合同条款风险。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上述条款。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比如,工程造价条款不明确,可能会在工程结算时引发纠纷,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和金额产生分歧。再者是意思表示风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欺诈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受欺诈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合同。最后是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合同中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在发生争议时增加解决纠纷的成本和难度。总之,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以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