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呢?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阴阳合同”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所谓“阴阳合同”,简单来说,“阳合同”是指对外公开的、用于备案等正式程序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双方私下达成的、反映真实交易情况的合同。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如果“阳合同”是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并经过备案的,它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阴合同”如果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与“阳合同”不同的约定,那么这种“阴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合法的竞争程序确定工程的承包方和相关条款。如果双方私下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阴合同”,就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初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阴合同”的变更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比如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变化,且这种变更经过了双方的协商一致,那么这种“阴合同”的相关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这些客观原因导致原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了变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例如,会审查合同的签订时间、签订背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如果能够证明“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 对于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当事人来说,了解“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避免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阴合同”。如果遇到“阴阳合同”的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