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对于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发包方不给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对所建工程的卖钱部分优先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并且工程质量要符合要求。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承包人也就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次,发包人确实存在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承包人需要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只有在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在实现方式上,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除外,比如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公共建筑等。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承包人在遇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