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我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这一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到底哪些情况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呢?是在签订过程中有什么特殊状况就会导致这样,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因素呀?就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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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对合同里一些重要的东西理解错了,像是行为的性质、对方是谁、买卖的东西是什么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结果导致最后合同的情况和自己原本想的不一样,还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其次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这指的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什么经验,让双方在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比如一方在紧急需要资金周转时,另一方趁机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价值较高的资产。 然后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说一方故意骗另一方,让对方在错误的认知下签了合同。比如卖东西的人明明知道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还骗买家说质量很好,买家信以为真签了购买合同。 还有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这是指一方通过物质或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对方和自己签合同。比如威胁对方如果不签合同,就会让其家人陷入危险等。 最后是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就是当一方处于危难的时候,另一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强迫对方签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对合同关键要素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真实意思不符且造成较大损失。 显失公平: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欺诈:一方故意欺骗使对方在错误状态下订立合同。 胁迫: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在对方危难时强迫对方订立合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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