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保证金是怎么回事?


施工质量保证金,简单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里预留一部分,用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这里的缺陷指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施工质量保证金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比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以及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等。 关于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一般来说,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缺陷责任期方面,它一般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当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果没有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若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要是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