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拖欠工资会有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拖欠工资,涉及多方面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方面。从用人单位角度,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也有诸多规定,其第三十条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不同主体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分包企业承担直接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也有相应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在一些情况下也要负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