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坠楼生还是否可以索要“惊吓费”?


在探讨建筑工人坠楼生还能否索要“惊吓费”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惊吓费”在法律上的概念。实际上,法律中并没有“惊吓费”这一术语,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建筑工人坠楼生还这一情况,如果要主张类似“惊吓费”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坠楼事件必须是由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比如工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存在违规操作等。如果是工人自身的故意行为导致坠楼,那么很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建筑工人坠楼这样的严重意外事件,很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如长期的焦虑、抑郁、失眠等。但是,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建筑工人认为自己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与工地的责任方进行协商,要求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总之,建筑工人坠楼生还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有可能索要到类似“惊吓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但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充分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