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是怎样规定的?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我国,销售应税消费品就需要缴纳消费税。 首先,明确应税消费品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也就是说,当你销售这些列举范围内的商品时,就产生了缴纳消费税的义务。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例如,销售高档化妆品,适用比例税率为15%,如果销售额是10000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10000×15% = 1500元。 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比如销售啤酒,甲类啤酒每吨税额250元,若销售了5吨甲类啤酒,应纳税额就是5×250 = 1250元。 对于卷烟和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以白酒为例,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若销售了1000千克白酒,销售额为50000元,那么应纳税额 = 50000×20% + 1000×2×0.5 = 10000 + 1000 = 11000元。 此外,消费税也存在一些减免政策。比如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等。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