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是“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在被收回土地范围内,其不服该批复,向来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批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该条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不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例中,当事人认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具有参照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这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裁判结果的一致性,为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预测自己案件的走向。同时,指导案例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解读和适用,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提高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