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是什么内容?
我想了解一下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具体内容,因为我在生活中可能涉及到和刑法相关的事情,想提前了解下这一条规定具体说的是什么,好做到心中有数。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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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该条全文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标题提到“第一款第二项” ,但实际上刑法第八十二条只有一款,不存在所谓的“第一款第二项” 。
简单来说,假释就是在罪犯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等原因,提前释放,但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接受监督。而刑法规定假释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办理,这个程序就是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然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认定罪犯确实有悔改或者立功等符合假释的事实,才会裁定予以假释。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假释的公平公正,防止随意假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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