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里第二十条的内容修改时间。我在查阅法律资料时,发现不同版本对这一条的表述好像有点差异,不太清楚它具体修改过没,要是修改了又是在啥时候改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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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全面修订。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原1979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强化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此后至今,《刑法》经历过多次修正案,但第二十条内容未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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