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具体内容,因为最近遇到一些可能涉及这方面的事儿,心里没底,不知道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这一条到底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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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等情形。 引诱幼女卖淫罪则是指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重点保护。 简单来说,法律明确禁止通过各种方式促使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尤其是针对幼女的引诱行为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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