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网络诽谤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了网络诽谤的定义。根据该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是指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其次,规定了入罪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诽谤罪。 再者,解释了公诉条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些情形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还涉及到共同犯罪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后,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被诽谤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在面对网络诽谤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总之,该司法解释为打击网络诽谤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