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我和爱人打算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听说有三类效力限制,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三类限制到底包含什么,以免协议签了却因为这些限制没有效力,心里很没底,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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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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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然而,这类协议存在三类效力限制。 第一类是对子女抚养义务免除的限制。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约定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当另一方经济困难或无法独立承担时,子女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该协议中免除抚养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第二类是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限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这是基于婚姻的本质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若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生病或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无需提供帮助和支持,这样的约定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类是对第三人债权保护的限制。当夫妻财产协议涉及到对外债务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协议的存在,那么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通过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对外有债务时,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除非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存在。总之,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效力限制,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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