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不过,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解释已被废止,其相关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了新的体现和延续。下面为你介绍一些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关键内容及其在新解释中的对应情况。 关于婚姻效力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了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等。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依然保留了对婚姻无效相关主体的规定,旨在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在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处理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延续了类似的原则,尊重不同时期的婚姻状况和社会实际情况。 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夫妻财产处理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保障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继续强调了抚养费的合理范围,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求得到保障。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但它为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相关精神和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得到了传承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