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务犯罪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则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意见》进一步明确,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一是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二是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其次是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见》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此外,《意见》还对单位自首、自首和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对自首立功的量刑情节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总的来说,《意见》的出台为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标准,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