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听说一般纳税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这样能降低企业税负。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以便合理规划企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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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简化纳税计算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不按照一般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这样在一些情况下能让企业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在建筑服务方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清包工,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还有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也能选择简易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同样依据上述通知。 另外,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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