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相对简单,它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这是因为清包工模式下,施工方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能更合理地计算税负。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由于发包方提供了部分物资,施工方的进项抵扣不充分,所以给予其选择简易计税的权利。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也能选择简易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这些老项目,考虑到其前期的经营和税务情况,允许选择简易计税以保持政策的平稳过渡。 此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一些特定货物,比如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些货物生产过程中进项税额的取得往往存在一定困难,简易计税能更好地适应其生产经营特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税收政策下,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给予简易计税的优惠。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述多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政策规定,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以实现税务的最优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