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计税方式,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选择采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此外,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其次,销售不动产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领域,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总之,一般纳税人在符合上述这些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纳税计算过程,合理降低企业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