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则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常见情况: 一、建筑服务方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此外,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销售不动产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也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同样是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四、其他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一些特定货物,如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些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中有明确说明。





